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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要点 双轨制法定路径:香港企业在资不抵债时,可通过债权人自动清盘(CVL)退出市场,或依据《公司条例》通过协议安排(Scheme of Arrangement)进行债务重组。 董事个人连带责任:在破产边缘强行运营或偏袒特定债权人,董事会因欺诈性交易或不当偏好面临无限连带赔偿及刑事检控。 清盘资产分配:法定分配顺序严格优先支付清盘费用与员工欠薪,普通无担保债权人受偿顺位靠后。 破欠基金垫支:企业清盘时须出具法定文件,协助被遣散员工向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破欠基金)申请欠薪及遣散费垫支。 香港企业资不抵债时的法定应对程序 当公司陷入资不抵债(Insolvent)时,法定应对路径主要分为清算退市与债务重组。如果公司未能履行法定要求偿债书(Statutory Demand),在21天内偿还超过10,000港元的无争议债务,债权人便有权直接向高等法院提交强制清盘呈请。 为避免被动清盘引发的资产贬值,企业应根据资产负债状况及债权人意愿,在"债权人自动清盘(CVL)"与"协议安排"中做出选择: 评估维度 债权人自动清盘 (CVL) 协议安排债务重组 (Scheme) 程序目的 停止业务,变卖资产,按法定顺序分配给债权人 调整债务结构,引入新资金,维持公司持续运营 启动条件 股东特别决议通过,并召开债权人会议 向高等法院申请并获得批准召开债权人会议 管理控制权 公司控制权移交予独立的清盘人 现任董事继续管理日常运营 (DIP) 债权人门槛 多数决确定清盘人(按债权价值计算) 出席人数过半,且代表债权价值达75%以上 适用场景...
中国2026企业破产重整与清算全解析-深度解读最新程序变化、债务人常见法律风险防范及合规资产处置实务指南
May 22, 2026核心要点 企业破产重整与清算是复杂的法律博弈,直接关系到企业生死的存亡与管理层的个人责任。2026年的最新司法实践更侧重于挽救具有运营价值的企业,同时对逃废债行为实施严厉打击。 重整程序更高效:2026年司法解释及实践强化了预重整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放宽了债务人自行管理(DIP)的适用门槛。 高管临界期责任加重:在破产申请前一年内的资产转移或前六个月内的偏颇清偿,高管需承担严厉的个人赔偿责任。 账册完整性是免责底线: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若因丢失公司账册导致无法清算,将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共益债务优先权:重整期间的新增融资(DIP融资)在破产程序中享有极高的优先受偿权,为企业自救提供资金保障。 2026年企业破产法对重整程序的最新优化措施 2026年中国法院在破产重整审判实践中,重点优化了重整计划的表决机制、强化了债务人自行管理(DIP)模式,并为共益债务融资提供了更高的优先权保障。这些变化旨在提高破产重整的效率,帮助具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快速恢复生机。 以下是近期破产重整程序的核心优化方向: 强化债务人自行管理(DIP):只要企业管理层不存在欺诈、转移财产等严重违规行为,且有利于企业继续经营,法院更倾向于批准由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仅发挥监督作用。 优化债权人分组与表决机制:针对大型企业复杂的资本结构,细化了债权人分组规则,特别是对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出资人组的表决权进行了更合理的限制,防止少数利益方恶意阻挠重整计划。 共益债务融资(DIP融资)超级优先权:为了鼓励外部资金在企业重整期间注入流动性,法律明确规定为重整提供的新增融资享有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的受偿权。根据中国政府网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原则,新规进一步扫清了金融机构提供重整资金的合规障碍。 预重整制度:保护核心资产与维持运营价值的操作指南 预重整是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桥梁,允许企业在正式进入破产程序前与核心债权人达成初步协议。这不仅能有效冻结债务催收,还能最大程度避免企业声誉受损和运营中断。 企业预重整标准操作流程: 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在陷入债务危机初期,企业应立刻聘请专业的中国破产重整律师和财务顾问,进行全面的资产负债尽职调查。 向法院或政府专班申请备案:在部分试点城市,债务人可向法院申请预重整备案。法院或推荐机构将指定临时管理人。 信息披露与核心资产剥离:在临时管理人的监督下,准确披露企业资产负债情况,识别并锁定具有核心盈利能力的资产板块,剥离无效或不良资产。 与主要金融债权人谈判:就债务展期、债转股或削债等方案与核心金融机构及主要供应商达成《预重整协议》。 转入正式重整程序:将预重整阶段达成的草案提交至法院,申请正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预重整期间债权人的同意承诺在正式重整中依然有效,大幅缩短庭内审查时间。 高管在破产临界期的法律红线:资产转移与偏颇清偿的后果 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破产临界期)内进行的资产隐匿、无偿转让或对特定债权人的偏颇清偿,依法将被法院或管理人撤销。涉事企业高管不仅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还可能触犯妨害清算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高管需绝对避免以下"红线"行为: 破产前一年的无效或可撤销行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的债务,以及放弃债权。管理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这些行为并追回财产。 破产前六个月的偏颇清偿:在企业已经具备破产原因(资不抵债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除非该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否则均属可撤销行为。 高管个人连带责任:如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协助或主导了上述财产转移行为,导致企业破产或资产流失,管理人有权要求其承担个人损害赔偿责任。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清算义务的连带赔偿责任 当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组织清算。如果因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法院将判令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是刺破公司面纱原则在破产领域的典型应用。股东需注意以下关键风险点: 账册灭失的致命后果:如果管理人接管企业时发现财务账册、重要合同或印章缺失,导致无法全面清算,债权人可直接起诉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要求其用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全部债务。...